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姚安县包粮屯页岩砖厂、禄丰金华贸易有限公司、姚安包粮屯页岩砖厂(个人独资企业):
本院在执行昆明聚宸商贸有限公司与禄丰鑫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禄丰金华经贸有限公司、禄丰华坤沙石料开发有限公司、禄丰仁兴银华矿产品经营部、姚安县包粮屯页岩砖厂、李金华、李翠仙、李银华、李国云、李国坤、禄丰金华贸易有限公司、禄丰仁兴银华矿产品经营部(个人独资企业)、姚安包粮屯页岩砖厂(个人独资企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2018)云01民初70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20)云01执768号】,案外人禄丰鑫泓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3)云01执异1786号执行裁定书:驳回案外人禄丰鑫泓商贸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