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新平锦茂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安宁金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金成酒店有限公司、李志宏、何东海、蒋勇、陈锐、云南金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在本院执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新平锦茂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安宁金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金成酒店有限公司、李志宏、何东海、蒋勇、陈锐、云南金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2017)云01民初1863号,执行案号:(2018)云01执748号、(2022)云01执恢249号】,案外人昆明吉长庚医院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3)云01执异1781号执行裁定书:驳回昆明吉长庚医院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