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云南驰宇商贸有限公司、金丽玲、蒋雅红、叶洋:
本院在执行云南合兴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驰宇商贸有限公司、金丽玲、蒋雅红、叶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2018)云昆中衡执字第1号执行证书;执行案号:(2018)云01执838号,(2022)云01执恢377号],申请人刘正红向本院书面申请变更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3)云01执异1785号执行裁定书:变更刘正红为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云01执恢377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