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云南大瑞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山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平县马街镇小海子煤矿、桂宝伟、向长锁、朱盛军、张丽娟:
本院在执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与云南大瑞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山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龙城农产品经营股份有限公司、罗平县马街镇小海子煤矿、桂宝伟、向长锁、桂宝花、朱盛军、张丽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8)云01民初2546号、执行案号:(2020)云01执800号]、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与云南大瑞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山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龙城农产品经营股份有限公司、向长锁、桂宝花、朱盛军、张丽娟、罗平县万兴隆工贸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8)云01民初2547号、执行案号:(2020)云01执801号]、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与云南大瑞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山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龙城农产品经营股份有限公司、向长锁、桂宝花、朱盛军、张丽娟、罗平县万兴隆工贸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8)云01民初2549号、执行案号:(2020)云01执802号]、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与云南大瑞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山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龙城农产品经营股份有限公司、向长锁、桂宝花、朱盛军、张丽娟、罗平县万兴隆工贸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8)云01民初2548号、执行案号:(2020)云01执803号]等四件案件中,异议人云南龙城农产品经营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3)云01执异1854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云南龙城农产品经营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申请复议材料,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