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刘海明: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政恒、周芯宇与被执行人刘海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执行依据:(2015)昆民三终字第8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案号:(2016)云01执1097号、(2019)云01执恢317号],异议人何政恒向本院申请将本案申请执行人由何政恒、周芯宇变更为何政恒。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3)云01执异1851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异议人何政恒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