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天浩希贵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戴奥商贸有限公司、广西德邦科技有限公司、单九良、王飚、孙浩然、杨国红、李文康、赵忠魁、韦宏、温笛、许兴强、张健、王南明、张鹏、郭枫、钱军、江崇王、王慧芳、刘一新、徐树珍、洪涛、黄旻:
本院在执行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一案中【执行依据:(2019)云刑终556号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20)云01执1号】,案外人云南冶金集团进出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3)云01执异1827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云南冶金集团进出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