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岁少年骑爷爷电动车撞到人
自己和爷爷都成了被告
谁该来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况
李大爷和小李系爷孙关系。2023年7月某天,李大爷将自己的电动二轮自行车交由小李(14周岁)驾驶,小李行驶至路口左转弯时,恰遇王某驾驶电动二轮自行车迎面行驶至此,两车紧急制动避让时发生刮擦、摔倒,致王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小李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王某受伤后,住院治疗19天,出院后双因赔偿事宜协商无果,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小李及车主李大爷承担5万余元的赔偿责任。
立案后,承办法官全面梳理了纠纷发生的前因后果及当事人情况,了解到两被告中一人重度残疾、一人未成年的实际情况。为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缩短案件审理周期,防止加重孩子的心理负担而影响学习,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告知小李父母应承担法律责任,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消除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
在法官耐心细致调解下,双方综合考虑后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在已经垫付的治疗费用基础上,由小李及车主李大爷向王某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小李承担的部分由其父母代为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骑自行车上路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骑电动车上路均属于违法行为,引发交通事故要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日常生活中,电动自行车成为了许多人的代步工具,有的家长觉得电动车驾驶简单、可操控性强,就放松对未成年子女驾驶电动车的约束,但由于未成年人生理、心理上均未发育成熟,交通安全意识薄弱,遇到突发情况时处置能力有限,易造成交通事故。在此提醒各位家长,为了未成年子女及他人的人身安全,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请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勿放任未成年子女违规驾驶车辆上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