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加洪、王嵩睿:
复议申请人赵桂兰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五华法院)(2023)云0102执异41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3)云01执复290号执行裁定书:驳回赵桂兰的复议请求,维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3)云0102执异419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