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3)云01民初415号
云南官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滇豫经贸有限公司、施志猛、杨祥:
本院受理原告刘云辉诉被告云南官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滇豫经贸有限公司、云南多马尼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施志猛、杨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云01民初4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驳回原告刘云辉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175元,由原告刘云辉负担。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