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玉溪市江川区林大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林大福珠宝金行发展有限公司、沙蜀燕、林育生:
本院在执行朱义烈与玉溪市江川区林大福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大福旅游公司”)、云南林大福珠宝金行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大福珠宝公司”)、沙蜀燕、林育生民间借贷纠纷两案中[执行依据:(2016)云01民初542、54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16)云01执537、538号],异议人周洪波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作出(2022)云01执异1180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其异议申请,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云执复225号执行裁定书,指令本院本院继续审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3)云01执异1766号执行裁定书:中止对金色抚仙湖九龙国际会议中心住宅A栋506号房屋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该执行标的采取的执行措施。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