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昆明汇创诚商贸有限公司、昆明兴昱经贸有限公司、云南中天世纪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资布鲁、田丽娟、闫静东、闫泰丞:
本院在执行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风信用社与昆明汇创诚商贸有限公司、昆明兴昱经贸有限公司、云南中天世纪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资布鲁、田丽娟、闫静东、闫泰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2017)云01民初1856号民事判决书、(2019)云民终203号民事裁定书;执行案号:(2017)云01执保529号、(2019)云01执1651号、(2021)云01执恢375号],异议人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风信用社对执行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3)云01执异1819号执行裁定书:准许昆明市西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风信用社撤回异议申请。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