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浦云、昆明晟世仟和酒店有限公司、宁红、夏晨馨、曲靖市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浦罡、夏开彦、曲靖晟世仟和商贸有限公司、宣威市三和鑫饮食文化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昆明市五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红云信用社与昆明晟世仟和酒店有限公司、宁红、夏晨馨、曲靖市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浦罡、夏开彦、浦云、曲靖晟世仟和商贸有限公司、宣威市三和鑫饮食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2019)云民终6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20)云01执117号、(2020)云01执恢395号】,异议人曲直对执行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3)云01执异1818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异议人曲直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