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昆明昆衡衡器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云南亚列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昆明昆衡衡器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2023)云民终602号;执行案号:(2021)云01执保414号、(2023)云01执2954号】,异议人马纯禄对执行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3)云01执异1820号执行裁定书:驳回马纯禄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