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云南九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云南红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2020)云民终1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20)云01执509号],案外人李加英对执行昆明市五华区红兴路299号时代锋尚园D栋负二层DA56号车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3)云01执异1756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异议人李加英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