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云南焌熙实业有限公司、昆明神目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曹兵:
本院在执行云南玺珏矿业有限公司与曹兵、云南焌熙实业有限公司、昆明神目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许梅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2013)榕民初字第1339号、(2014)闽民终字第890号;执行案号:(2015)昆执字第53号、(2018)云01执恢1052号、(2021)云01执恢121号、(2023)云01执恢218号】,异议人张荣湘对执行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二○二三年十月十六日对异议申请人张荣湘申请异议一案,作出的(2023)云01执异1783号执行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3)云01执异1783号之一、1784号之一的执行裁定书:(2023)云01执异1783号执行裁定书第一页正文第四行“委托代理人:李田芳,云南法予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补正为“委托代理人:李国芳,云南法予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