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昆明神目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曹兵:
本院在执行云南玺珏矿业有限公司与曹兵、云南焌熙实业有限公司、昆明神目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许梅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2013)榕民初字第1339号、(2014)闽民终字第890号;执行案号:(2015)昆执字第53号、(2018)云01执恢1052号、(2021)云01执恢121号、(2023)云01执恢218号】,异议人张荣湘对执行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3)云01执异1783号、1784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张荣湘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