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宜良龙珠源明月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曾伟宪与宜良龙珠源月明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3)云01执异1765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宜良县房地产开发经营总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