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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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执行薛昭与昆明轩群商贸有限公司、云南利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昆明市官渡区誊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琼华、张保洪、汪从洋、王翠兰、许平、杨抒、赵昆和、陈宝仙、郭琳、昆明吉康德科技有限公司、龙国华、富源县后所镇银茂锌铜矿厂、肖直皖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陈宝仙向我院提交的复议申请书:请求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云01执异1758号执行异议裁定书。支持复议申请人的执行异议请求。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