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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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执行薛昭与昆明轩群商贸有限公司、云南利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昆明市官渡区誊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琼华、张保洪、汪从洋、王翠兰、许平、杨抒、赵昆和、陈宝仙、郭琳、昆明吉康德科技有限公司、龙国华、富源县后所镇银茂锌铜矿厂、肖直皖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我院作出的(2023)云01执异1758号执行裁定书:驳回陈宝仙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