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3)云01民初416号
王义岚、郝光有、昆明晟言传媒有限公司、云南霖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林云生与被告郝光有、王义岚、第三人昆明晟言传媒有限公司、云南霖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民初41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追加郝光有、王义岚为(2017)云01执820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郝光有在900万元的范围内、王义岚在100万元的范围内对云南晟言传媒有限公司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林云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2022)云01执异1525号执行异议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三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