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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境外诈骗分子搭起“中转站”?官渡法院:刑!
  发布时间:2023-11-07 15:06:56 打印 字号: | |

随着反电诈宣传力度不断加大

很多人接到无显示、无归属地的境外号码

会十分警惕

但如果来电号码是国内的

还显示归属地

你还会保持高度警惕吗?


近日

官渡法院审结了两起

为境外拨打电信诈骗电话提供帮助的刑事案件

依法对涉案五名被告人

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起,被告人普某某明知境外人员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但仍在云南家中专门负责使用手机拨打被害人电话,帮助完成诈骗活动。2022年9月24日,普某某使用通讯号码拨通被害人邹某某电话,致使邹某某被骗,向诈骗分子转账人民币28800 元。

无独有偶。2023年2月至3月11日期间,被告人谭某某、谭某、李某某等四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的情况下,相互邀约并进行具体分工,由李某某提供作案所用电话卡、手机,谭某某提供手机、车辆,其余两人连接手机,登录诈骗语音软件并更换被封停的手机卡等,由诈骗分子远程控制手机拨打电话。

四名被告人在上游电诈犯罪分子的指使下在昆明市内流窜,为境外电信诈骗犯罪分子拨打诈骗电话提供帮助。2023年3月1日,被害人罗某某接听到冒充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诈骗电话,被骗资金人民币8500余元。

本院经审理认为,两起案件中的被告人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提供手机、电话卡,帮助操作手机拨打电话,为境外诈骗分子实施电信诈骗提供帮助,构成诈骗罪。分别判处五名被告人六个月至一年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至四千元不等。

法官释法

近年来,境外诈骗分子为使来电显示号码及IP显示均在国内,提高诈骗成功率,开始寻找境内“代理人”,以日结高薪引诱境内闲散人员提供手机、电话卡,并指使其进行调试设备、安装软件、更换手机卡等,帮助境外诈骗分子诈骗搭起“中转站”,以便境外诈骗分子通过远程操控实施诈骗。

以上两个案件中,电信诈骗模式均表现为境外电信诈骗人员与诈骗设备分离,增加了公民识诈难度以及公安机关侦破案件的难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法律法规,对此类不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严厉打击!

任何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都将被依法严肃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设备、软件及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以及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

无论是安装、使用GOIP和VOIP设备,还是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银行卡、支付账号(微信、支付宝等),都是违法犯罪行为。

广大群众要不断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警惕,不要轻易被诈骗分子设计的高额利润陷阱所诱惑,为其提供资金流转的银行卡,更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信息、支付账号等帮助骗子把骗来的钱变现,让自己成为违法甚至是犯罪分子中的一员。

 
来源:官渡法院
责任编辑:尹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