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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3)云01民初949号的上诉状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3-11-06 17:20:22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3)云01民初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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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宝仙被告薛昭、汪从洋、王翠兰、许平、杨抒、赵昆和、郭琳、昆明吉康德科技有限公司、昆明轩群商贸有限公司、云南利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昆明市官渡区誉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琼华、张保洪、龙国华、富源县后所镇银茂锌铜矿厂、肖直皖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陈宝仙诉状,陈宝仙诉请如下:1.依法撤销原审法院(2023)云01民初949号民事裁定书2.依法裁定(2019)云01执异1743号公告对上诉人陈宝仙无效,并指令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十一 


 
来源:民三庭
责任编辑:李雨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