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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云01民终15865号
  发布时间:2023-11-06 09:36:59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云01民终15865

 

云南誉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浙江博世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昌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云南誉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昆明誉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云01民终15865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维持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云0129民初4544号民事判决第一、五项,即:“一、由被告浙江博世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昌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的工程款人民币2,612,560.91元;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博世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二、撤销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云0129民初4544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即:二、由被告浙江博世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昌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2,612,560.91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0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三、由被告浙江博世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昌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赶工费人民币2,476,749.41元及利息(以2,476,749.41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4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四、驳回原告重庆昌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由上诉人浙江博世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被上诉人重庆昌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具体为:以应付本金10542051.15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0日起计付至2020年6月12日;以应付本金8644558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3日起计付至2020年12月14日;以应付本金7712560.91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5日起计付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利率标准:2019年8月20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四、驳回被上诉人重庆昌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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