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2)云01民终14673号
李京泽:
本院受理的(2022)云01民终14673号上诉人姜美珍、李业平、李叶龙与被上诉人云南恒业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罗哲文、李京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云01民终146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21)云0103民初15938号民事判决;二、由被上诉人云南恒业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业平、李叶龙、李京泽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及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12.65%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4622元,由云南恒业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4622元,由云南恒业投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