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云01民终14322号
成都玖青申、贵州华侨煤业有限公司、兴仁县佳顺煤矿、华桥、牟德彬:
本院受理上诉人贺大群诉你们追偿权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云01民终143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23)云0103民初15302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被上诉人云南遵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0,572元退还被上诉人云南遵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全费5000元由被上诉人云南遵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62元,退还上诉人贺大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则民事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