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想成为“有车一族”的小向(化名),通过网络各种测评筛选后,终于相中了一款车,于是和朋友一起到某汽车销售行进行试驾。
试驾过程中,由于小向技术不佳,导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小向和坐在副驾座的汽车销售方小杨(化名)不同程度受伤。
经鉴定,小杨损伤程度构成十级伤残两处。交警部门认定本次交通事故:小向驾驶车辆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所致,应对此次事故负全责。
事故发生后,小杨三番五次找小向索要赔偿,但二人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小杨将小向诉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要求小向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0万余元。
庭审中,小杨表示,自己因小向试驾车辆而导致受伤,期间产生各种损失,小向理应赔偿。
小向辩称,自己并没有不想赔偿,但小杨是汽车销售方和试驾提供方,没有尽到保障试驾安全的义务,也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小杨和小向双方实际形成了机动车试驾试乘的法律关系,故小杨应当提供安全的试驾试乘车辆和路线场地,既要让试驾试乘者对车辆性能有所体验,更要保障消费者试驾试乘过程中的安全。
在试乘试驾过程中,小杨作为汽车销售方并坐在副驾驶座,应注重安全引导与提示,在发现试驾人小向未按操作规范驾驶的情况下,应及时提示、制止小向的行为。由于小杨疏于履行安全注意义务,未及时制止试驾人的违规操作行为,继而发生本案事故,故其对本案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此外,发生本案交通事故的原因,主要在于小向未遵守相关规定驾驶车辆,不能免除小向自身应当保持安全规范操作的义务。
综上,考虑试驾人与安全保障义务人所负的责任比重及引发事故的过错程度,判决:小向承担70%的责任,小杨承担30%的责任。经核定,小杨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3.9万余元,由小向向小杨赔偿16.7万余元。
判决现已生效。
试驾有风险,为避免纠纷购车人和汽车销售经营者应注意这些事项。
购车人在接收车辆前,应当了解清楚车辆车况,在试驾前进行全方位的检测;了解试驾车辆购买保险的情况、专业陪驾人员情况;试驾应控制车速规范驾驶,遵守交通规则;在试驾发生意外后,应保护现场,并尽快报警。
汽车销售经营者要切实履行经营者义务,消费者在试驾前也要做足“功课”,避免事故和纠纷;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给试驾车辆购买保险;尽量安排试驾者在专门的试驾场地进行试驾;应配备专业人员进行指导和监督,对试驾者进行试驾前培训;每次试驾前,对试驾车辆做完备的检测;试驾过程中,发现试驾人员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应及时提醒和制止;在发生意外后,应注意保留好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