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3)云01民终15377号
俞明: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民终15377号上诉人王洪与被上诉人俞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云01民终153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23)云0102民初2912号民事判决;二、由被上诉人俞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王洪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三、由被上诉人俞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王洪支付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时间还清本金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634元,由俞明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634元,由俞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