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3)云01民初730号
陆翰林、肖振华、李宏君、广西小矮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云南小矮人汽车服务连锁有限公司诉被告陆翰林、肖振华、李宏君,第三人广西小矮人汽车服务有限公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云南小矮人汽车服务连锁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依法追加三被告为原告与第三人广西小矮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强制执行案被执行人。2.三被告在尚未出资的范围内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云民终48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第三人广西小矮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原告云南小矮人汽车服务连锁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未能承担的664362.7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中500000元为违约金、34000元为案件受理费、130362.7为延迟履行金)。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15日上午九点三十分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十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