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建设工程的承包人,本以为施工合同已签订,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就可以得到应得的报酬。但是,发包人迟迟不支付工程款怎么办?该如何主张权益?可否主张逾期利息?
案情介绍
2020年8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B公司将某幕墙整改工程发包给A公司施工,合同价款为固定总价包干含税金额13.4万余元,工程采用不需要预留质保金的工程支付方式。
同年8月底,A公司施工完毕,出具工程竣工报告,B公司工作人员在该工程竣工报告上勾选同意并签名。
可之后,B公司一直迟迟未支付工程款,无奈之下,A公司诉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要求B公司支付工程款13.4万余元及逾期利息。
法院审理
庭审中,A公司表示,自己已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完成施工并交付使用,可B公司却拖欠工程款至今,现在必须支付工程款并赔偿利息。
B公司辩称,虽然工程竣工报告和结算书有公司员工代表签字,但是没有公司的盖章认可,公司并不清楚工程是否竣工验收,所以不应该支付工程款。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关于A公司的诉请,原、被告于合同中针对付款方式进行约定,是不需要预留质保金的固定总价。现工程已经完工并交付使用,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3.4万余元。
关于A公司主张的逾期利息,针对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法院认为,双方约定工程完工并检验合格交付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发包人在结算完毕后45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100%。根据原告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被告审批同意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而未支付,故,被告应当支付自审批同意后相关资金占用利息。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于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3.4万余元及逾期利息。
原、被告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在建设工程合同履约过程中,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积极履行合同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