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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依据工伤鉴定结果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发布时间:2023-10-11 18:37:37 打印 字号: | |

近日,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争议焦点在于能否依据工伤鉴定结果,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小周受某安装公司雇用做水电安装劳务,付某负责工地的现场管理。小周在切割PVC线管时不慎从楼梯上摔下,造成腰椎压缩性骨折、双侧桡骨远端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

经过治疗出院后,小周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为其做了伤残等级鉴定和后期医疗费用评估,并将某安装公司和付某诉至西山法院,请求其承担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0余万元。

小周提供了《司法意见鉴定书》,其中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0816180-2014〕及相关标准、规范对小周的伤残等级、后期医疗费用进行鉴定、评估。

被告某安装公司和付某则认为,原告单方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的标准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只能用于工伤赔偿,而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应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进行鉴定,故被告某安装公司和付某申请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重新鉴定。

在法官的调解下,原、被告达成了调解意见,本案没有重新鉴定。被告某安装公司和付某除承担医疗费用外,再向原告补偿经济损失。

那么工伤的劳动能力鉴定能否适用于人身损害赔偿呢?发生工伤后,工伤保险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分别隶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请求权基础不同,两者鉴定结果不同、能够主张的费用也有所区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员在雇用活动中造成人身损害用什么标准评定伤残的答复》(〔2013〕他8复函)的规定,评定伤残的标准和计算损失赔偿的标准应相互对应,工伤保险赔偿的劳动能力鉴定应当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人身损害赔偿的伤残等级鉴定应当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所以,当事人不能依据工伤鉴定结果来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来源:西山法院
责任编辑:尹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