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与小刘(皆为化名)原本是一对小情侣。恋爱期间,双方的感情甜甜蜜蜜。情到浓时,两人同居,期间的花销双方共用。
恋爱5年后,小王与小刘分手。随后,小王要求小刘偿还两人恋爱期间期借给小刘的借款2.2万元。
经过多次交涉,小刘拒不承认该笔借款,因此,小王起诉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要求小刘偿还借款2.2万元。
庭审中,小王表示,恋爱期间小刘陆陆续续向自己借款,考虑到双方恋爱关系自己才同意借的,且小刘也明确承认过是借款。
小刘辩称,自己确实与小王有资金往来,但这些钱是用于双方同居期间日常生活的共同开支,不属于借款。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主张其于恋爱期间共向被告转账的款项2.2万元为借款,根据原告提供的录音等证据显示,被告已明确认可原告向其的转账为借款,原、被告双方也协商过还款事宜,且被告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双方恋爱期间的转账系原、被告同居的共同生活支出,故法院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综上,法院判决:小刘向小王返还返还借款2.2万元。
现判决已生效。
情侣分手后发生财产争议,最终闹到法院的不在少数,那么,恋爱期间付出的钱能要的回来吗?
要分清是借贷还是赠与。一些含有特殊意义的转账,如“520”“1314”等转账行为,一般被认为是表达情谊的无条件赠与行为,若以民间借贷要求对方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如果被认定为以共同生活,或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在双方分手后,因赠与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要厘清同居期间的钱款。男女双方基于结婚目的,发生的远超个人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大额财务赠与,通常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考虑双方的家庭收入情况、相处时间长短、双方的经济往来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赠与一方的赠与目的,认定是否应予返还,但是,因赠与实际履行后原则上不允许撤销,恋爱期间给付财物、赠与礼物后后悔要求返还的,很可能得不到支持。
恋爱需理智,转账要注意。避免承担超出自己经济能力的责任。同时,建议同居期间的资金往来用途要明确,并留存好支付凭证。
要保留记录。情侣分手后,删除社交账号、聊天记录等,彼此之间再也不打算往来时,还是应当保留与借款、赠与等相关的必要证据,避免在可能发生纠纷的情况下,影响到自身的举证能力。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为保障个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应当充分举证,涉及微信、支付宝等线上转账事实争议的,可以提前找其所属公司开具信息详细的转账电子凭证。
不要为“爱”借款。恋爱期间,进行信用卡透支、抵押贷、信用贷,或向自己亲朋好友借款再借给对方,或将自己的信用卡直接拿给对方使用等,这些行为在纠纷发生时很难举证证明对方是实际的持卡消费人。出借方可能会被债务、高额利息等透支未来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