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3)云01民初518 号
梁津、梁浮:
本院受理原告昆明永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义勇、梁津、梁浮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昆明永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请求:1.撤销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2)云01执异1818号执行裁定书;2.依法判令追加被告梁浮、梁津、江义勇为(2003)昆民执字第69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20日上午九点三十分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十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