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电子支付、网络银行快速发展,线上支付日渐普及。亲戚朋友、熟人之间相互借贷,基于信任或是碍于情面,双方之间往往只是口头约定,不好意思要求出具借条、欠条,那么仅凭聊天和转账记录,可以起诉对方还钱吗?能否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呢?
基本案情
2011年7月26日,侯先生通过银行账户向何先生转账300万元。转账当天,何先生用其经营公司的名义出具《收据》并载明:收到云南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侯总)业务费300万元。
之后,侯先生多次让何先生还款,但何先生以种种理由拒绝。于是,侯先生将何先生诉至安宁市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何先生归还借款300万元。
庭审过程中,何先生表示,双方并不存在借贷关系,300万元仅仅是过账,并非是借款。
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侯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从该条法律可得知,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其成立要件有二:一是双方须有借款的合意,通常以“借条”等为载体作为表现形式;二是完成借款的转移,通常以“转账”或“现金支付”等方式完成交付。以上两个要件缺一不可。
本案中,侯先生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可以证实双方存在资金来往,但其提交的《收据》只能证明双方存在业务往来,并不能证明双方存在300万元的借贷合意,并且何先生否认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此时,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应当由侯先生对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进一步举证,而侯先生并未提交其他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法院判决驳回侯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法官寄语
在司法实践中,借贷关系发生时,出借人多因碍于情面、疏忽大意、信任等原因未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或者借贷合意的相关债权凭证,从而造成后期维权时举证不能。
在发生借贷关系过程中,建议签订书面借款协议或者要求借款人出具书面的借条,并完整保留发生借贷往来的短信、微信记录等。一旦发生纠纷,才有足够的证据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当然,借贷双方当事人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正所谓有借有还,再借不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