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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业服务不满意,可以拒交物业费吗?
  发布时间:2023-09-14 10:31:37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因房屋渗水、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等问题,业主和物业产生争议的情况不少,部分业主以拒交物业费表示“抗议”。对物业服务不满意,可以拒交物业费吗?请跟随安小法走进今天的案例。

案情回顾

2012年,王某某与物业公司签订《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由物业公司为王某某购买的房屋及所在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期间,王某某产生物业服务费2809元。但王某某认为,物业公司打扫卫生不干净,家中漏水也不处理等,没有做到应有的服务,拒交物业服务费。

物业公司多次催收未果,于是向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某支付欠缴的物业服务费和违约金。

裁判结果

后经安宁市人民法院判决,由王某某支付物业公司物业服务费2809元。

裁判理由

王某某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书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书合法有效,对当事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物业公司已提供了物业服务,王某某应履行支付相应物业费的义务。

对于王某某提出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存在问题的辩解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关于房屋渗水问题,不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王某某应向相关责任主体另行主张权利。

本案中,物业公司为包括王某某在内的小区业主提供了物业服务,王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物业公司的服务存在根本性违约,故王某某应依约交纳物业服务费。

对于物业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根据王某某的陈述及同期该小区其他案件情况,反映出物业公司的服务存在一定瑕疵。王某某亦未足额给付物业服务费,双方均存在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物业公司应承担免除王某某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王某某应承担继续履行给付物业服务费的违约责任。

法官寄语

物业服务质量的好坏,一方面取决于物业公司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面也取决于业主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保障物业服务的正常运转。

作为物业服务提供方,对业主反映的问题应认真听取,积极整改,并与业主积极沟通,努力提高物业服务,力求赢得广大业主的理解和支持。

业主在维权过程中,也应理性合法维权,及时向物业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而不能一味地以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的方式解决问题。拒交物业服务费将会严重影响物业公司的正常运营,对于正常缴费的业主亦不公平,最终受损的是全体业主的利益。只有双方一起努力,才能营造更加有序、和谐、舒适的小区环境。


 
来源:安宁法院
责任编辑:尹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