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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回事?公司团建拒付酒店尾款,法院这样判
  发布时间:2023-09-12 15:11:11 打印 字号: | |

近日,嵩明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合同纠纷案中,公司团建活动时与酒店发生了一些“不愉快”,导致双方对簿公堂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拒付尾款,孰是孰非?某公司欲带员工及客户到嵩明某酒店团建、开会,于是与酒店签订了协议,双方约定:酒店为某公司提供住宿、会务、餐饮服务,还约定了餐桌数、餐费、付款时间及其他各项服务费用。

合同签订后,某公司按约支付了定金。活动为期两天,某公司在酒店消费合计300344元。此后,某公司却以酒店服务不到位为由拒付剩余费用,双方协商未果后,酒店将某公司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酒店称某公司迟迟不付尾款,还损坏了酒店的一些物品,请求判令公司支付服务费、违约金、损失费。

被告某公司辩称,酒店上菜延迟、菜品不全及菜未做熟,违约的应该是酒店。

嵩明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酒店会务协议》,原告为被告提供了餐饮及会议相关服务并产生相应费用300344元,目前尚欠244874元。被告在庭审中提交证据欲证实原告方存在上菜延迟、菜品不全及菜未做熟的违约情形,但双方合同中并未就菜品数量种类作出约定,庭审中被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说明原告的服务过程存在的重大瑕疵,不足以构成严重违约,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服务费244874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对原告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7801元的诉讼请求,其中法院支持洗发水、面巾等物品遗失损坏合计251元,对原告主张的书桌、地毯损坏的费用,无证据证实,法院不予支持。

嵩明法院判决由被告某公司向某酒店支付服务费人民币244874元赔偿某酒各项物品损失费251元。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经济往来活动中,应严格遵循诚信原则,自觉履行合同义务,遇到纠纷首先友好协商,必要时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来源:嵩明法院
责任编辑:尹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