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寻甸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四名被告人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八个月到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没收作案工具。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4月3日晚,被告人杨某邀约李某、张某、梁某到东川区红土地镇龙树团结小组后山塘塘地山林中猎捕“箐鸡”食用,四人携带一副弹弓、20余颗钢珠、一个头灯、两支手电筒、一个书包,一同前往塘塘地山林。
四名被告人分工协作,当晚共猎捕“箐鸡”7只。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7只“箐鸡”均为中国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腹锦鸡;7只白腹锦鸡经济价值合计人民币35,000元。
经审理,四名被告人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腹锦鸡7只,价值人民币35,00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四名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现已依法作出判决。
野生动物是国家的宝贵资源,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法律明文规定禁止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仍然有人无视法律,抱着侥幸心理,为贪图一时“口舌之快”而铤而走险,最终难逃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