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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法院: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无法承兑,该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3-09-07 15:31:26 打印 字号: | |

如今,越来越多的企业为了缓解资金压力,通过商业承兑汇票方式支付款项。但在企业发展形势不佳的情况下,商业承兑汇票出现跳票、到期拒付的情况越来越多,作为持票人,应当如何防范风险呢?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21日,某A公司作为出票人,向作为收款人的某B公司签发并交付金额为450000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汇票承兑人为某A公司,到期日为2023年1月20日,且载明该汇票可以转让。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兑“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

2022年4月2日,某B公司将上述汇票转让背书给某C公司。某C公司于汇票到期日通过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系统向某A公司提示承兑、付款。因“承兑机构未应答,视同拒付”,票据状态变更为“提示付款已拒付”。至庭审前该票据状态为“拒付追索待清偿”。

C公司向安宁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某A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款450000元及从2023年1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判决结果

后经安宁市人民法院判决,某A公司向某C公司支付汇票金额450000元,以及自2023年1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汇票金额4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的利息。

裁判理由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案中某A公司作为出票人兼承兑人,在指定日期2023年1月20日届满后,理应无条件委托付款人向持票人某C公司支付票据金额450000元。

法官说法

汇票权利作为特殊的金钱债权,持票人可以根据不同的票据债务人行使两次请求权。

付款请求权作为第一次请求权,系持票人对票据的主要债务人行使付款的权利。

当付款请求权没有实现时,持票人可以对票据的其他付款义务人(如出票人、保证人、背书人等)行使追偿权。在行使追偿权中,要注意三点:一是要及时取得拒绝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二条和六十五条的规定,在行使拒付追索权之前应当取得拒绝付款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否则丧失对签收的追索权;二是持票人应当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前手,避免因未通知或者延期通知给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而承担赔偿责任;三是追索时效,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之日或被提起诉讼日起3个月。

法官提醒

一旦出现票据拒绝兑付的情形,持票人应当选择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方式进行处理。行使权利时,应当把握权利时效等影响权利实现的关键点。

 
责任编辑:尹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