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去世已无法定继承人,在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近日,五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首例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新类型案件,本案依法适用特别程序,指定昆明市五华区民政局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管理人。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以来,五华法院审结的首起指定民政部门为遗产管理人的案件。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张某某无配偶、子女及兄弟姐妹,父亲先于其死亡,其档案中记载的母亲无法查明具体信息。被继承人张某某死亡后留有遗产,但并未留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申请人蔡某某认为,其抚养过张某某,应由其继承遗产,故向法院申请指定昆明市五华区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
五华法院认为,申请人蔡某某属于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具备向法院申请指定张某某遗产管理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另被申请人五华区民政局作为被继承人张某某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承担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事业、社区服务等工作,相对比较了解辖区内公民的家庭关系、财产状况,有能力担任遗产管理人且权威性高。
经查被继承人张某某无配偶、子女及兄弟姐妹,父亲先于其死亡,其档案中记载的母亲无法查明具体信息,且在被继承人死亡至今并未出现主张相关权利,为避免被继承人张某某的遗产处于无序状态,损害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指定昆明市五华区民政局为张某某的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新设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并明确规定了在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民法典同时明确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包括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等。随着经济发展,我国遗产纠纷的数量日益增多且情形愈发复杂。民法典新增的遗产管理人制度在立法上回应了社会现实需求,使遗产的处理更加专业化,同时确保遗产能得到妥善管理和顺利分割,亦维护了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该案系新设遗产管理人制度后昆明市五华区民政局首次作为被申请人参加诉讼,五华法院针对民政部门在规范履职、财产管理处置方面存在困难和问题向其发出首份司法建议,帮助民政部门在之后的工作中完善制度和机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过户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