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贡法院民一庭法官 黄云
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给予当事人公正的判决亦是法官的主要职责。但一纸判决解决的仅是当下纠纷,只有让双方当事人真正认识到问题的所在,互相谅解,才能真正杜绝今后相同问题的发生。能够以调解结案完美化解纠纷固然是法官的追求,但是司法亦具有示范与引领作用,对当事人进行普法和教育亦是法官的责任。
原告郭某(3岁)与被告胡某(9岁)居住于同一小区。2023年4月,在玩耍过程中,被告胡某将原告郭某额头砸伤,郭某父母将其送往就医。后双方父母因事件的起因和赔偿事宜等发生争议,遂诉至本院。
调解过程该案件并不复杂,原告郭某所受伤害亦轻微,但基于郭某与胡某年纪较小,对事件的起因和经过无法清楚做出说明。双方父母亦爱子心切,指责事件过错在于对方孩子,导致双方父母矛盾激烈,言辞间指责意味浓厚,难以做出有效劝说。
针对案件情况,我并未一味劝说,而是选择先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解确认,就双方父母在事件过程中的不当言辞及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后从父母的角度出发,对其在本次事件中的行为对可能造成孩子的影响做出分析,并对双方父母就类似事件的处理提出意见,释明相关法律规定。
在双方父母意识到自己的不当之处后,再行组织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谅解,当庭互相致歉,被告方亦就原告方的损失当庭进行了赔偿,本案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普法宣传不仅是在手册、讲座中,也是在每一次的案件办理过程中。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在追求公平正义的同时,对每一个案件的当事人进行普法教育,发挥法律教育、指引功能,正确引导其依法规范自身行为,亦是法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