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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越国境来“相亲”……晋宁法院对三名老挝人判处刑罚
  发布时间:2023-08-31 16:09:50 打印 字号: | |

8月29日,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偷越国境罪案件并当庭宣判,三名老挝籍被告人依法被判处刑罚。

案情回顾

今年3月,老挝籍女子本某、玛某、空某使用边民通行证从国外进入中国磨憨,在未办理相关证件的情况下,共同乘车从中国磨憨出发前往中国河南鄢陵相亲。行程中,三人为逃避检查,还徒步绕行避开关坪检查站。

行至昆明市晋宁区环湖南路古滇温泉路段时,三人被公安机关查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经晋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三人于2023年4月28日被执行逮捕。

审理情况

为依法保障三名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并确保庭审活动顺利进行,在三名被告人不精通中文、未聘请辩护人的情况下,晋宁法院为三名被告人各指定了1名辩护律师,并为三名被告人共同聘请了1名精通中文及老挝语的翻译人员参与庭审活动。

审理过程中,本某等三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法院认为,本某等三人违反国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切实充分,构成偷越国境罪。因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结合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等,依法对三被告人从宽处理。法庭当庭作出判决:

一、被告人本某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二、被告人玛某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三、被告人空某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宣判后,三被告人当庭表示晋宁法院作出的判决公平合理,并表示服从法院作出的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晋宁法院
责任编辑:尹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