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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在行动】提供劳务时受伤,该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2023-08-31 14:38:05 打印 字号: | |

劳务服务是当前市场重要的用工形式,普遍情况为:通过熟人介绍一起去某个工地上干活,没有固定的劳动期限,没有签署劳动合同,没有缴纳社保。那么劳动者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应该怎么办?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16日,段某某经人介绍后到李某某承接的某项目工地从事暖通水电安装工作。

2022年3月18日,段某某站在脚手架边缘准备下脚手架时,因脚手架倾倒摔伤。

随后,段某某被送往医院救治,产生的住院费、陪护费、生活费均由李某某垫付。

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段某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后期治疗费13000元,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60日。

段某某多次找李某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双方就责任承担产生争议。段某某诉至安宁市人民法院,要求李某某赔偿其医疗费、后期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68283.75元。

【裁判结果】

安宁法院认为,本案中,段某某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李某某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应对原段某某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段某某长期从事水电安装工作,在高空作业时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应对自己的损伤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合各方过错程度,法院确认李某某承担60%的责任,段某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判决由李某某赔偿段某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后期治疗费等费用,合计85765.05元。

法官寄语

提供劳务者作为雇员,在工作中要进一步加强风险防范意识,注重提升自身劳动技能和安全保障意识,从事某些特定行业的还应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否则应对自身损失承担一定责任。

作为雇主,应通过正规途径依法用工,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必要时须组织雇员进行相关专业技能培训及安全生产培训,做好安全培训,确保安全保障措施到位,从源头上预防、减少事故的发生。

事故发生时,劳务者应当尽可能报警以固定法律关系证据;事故发生后,在送往医院就诊期间,应当及时保留好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以及诊疗证明、诊断证明等相关票据凭证。  

 
来源:安宁法院
责任编辑:尹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