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发生了纠纷,互相不能沟通,直接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判决不就行了吗?为什么一定要调和呢?”法院在开展调解工作时,有的当事人会发出这样的疑问。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矛盾纠纷日益增多,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这就要求人民法院不断提升解决纠纷的能力和提高诉讼服务能力水平,从源头上解决纠纷就调解工作而言,若促成和解,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协议,这对矛盾纠纷的及时解决,防止矛盾的激化和升级有着积极意义。
从立法层面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这为我们开展调解工作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法律遵循。除了法院外,调解主体包括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各行各业调解员,他们一般都是经过层层筛选,选拔出具有丰富社会经验和法律知识的调解员,并进行培训、考核,为调解工作的运行质效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从调解的法律意义上看民法典赋予了调解的法律效力,一旦调解协议达成并得到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确认,那么这份调解协议就具备了法律的约束力,双方必须按照协议的内容履行。此外,如果将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之后,如果有一方不按照约定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意味着调解不仅仅是“和谐妥协”,还有着法律的保护和强制执行的保障。
从解决纠纷的实效果来看调解属于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调解通过争端各方自愿的协商,由一个中立、公正的第三方在法律约束下进行,以争端双方和解和满意为目的,可以弥补裁判过于刚性的不足,也可以充分保障当事人自主权利,不仅减轻了当事人讼累,包括程序减负、时间缩短、金钱减免,更重要的是调解书不上网,能有效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尊严。此外,调解还能够更好地使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得到有效实现,让司法资源合理配置,提高人民法院的办案效率。
自古以来,调解都是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不可或缺的渠道,调解优先、和解解纷,是和谐社会发展的必由之路,作为法治社会的一员,我们每一个人都应当积极主动地推崇和倡导有效的调解,让争端对立走向和解,让纠纷从冲突转为合作,实现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