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家事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是姑侄关系,原告李某将自己的侄女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归还剩余欠款共计9万余元。被告王某遂提出反诉,认为《协议书》是姑妈为了向其丈夫索要彩礼而被胁迫所签,并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请求撤销《协议书》。
经审理,原来王某身世坎坷,父亲车祸去世,母亲改嫁,王某及三个兄弟姐妹均由姑妈和爷爷、奶奶帮扶照顾长大,王某大学毕业后与丈夫结婚,两人在贵州共同居住生活。婚后王某与丈夫因琐事发生争吵,于是带着孩子回到姑妈家,在丈夫来到云南准备接回王某时,姑妈与王某及其丈夫在多名证人的见证下签订了《协议书》。
《协议书》中列明了王某上学期间的各项费用支出、王某住院费用、王某孩子的医疗和生活费用、姑妈李某为王某奔波所付出的差旅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0万余元。王某的丈夫当天向李某支付了1万元,尚余9万余元未支付,由此王某的丈夫出具了《欠条》。
法官认为,依据纠纷性质确定诉请案由才能恰当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本案原案由为合同纠纷,但考虑到本案诉争系基于亲属之间关心、帮扶基础上产生的费用以及原告认为被告某些行为导致其精神损害的纠纷,故本案应确定为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更为恰当。
《协议书》是在民警参与、其他亲友的见证下所签订,不属于胁迫情形。尽管《协议书》形式上可以表现为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在内容上把亲人之间的关心、帮助物化为金钱,与我国传统文化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显然不符,同时也不利于原、被告之间亲情关系的延续。
鉴于在被告王某的成长过程中,原告李某客观上垫付就学、就医等照料费用,结合本案客观情况,酌情判令被告王某及其丈夫支付原告李某垫付款5万元,对于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及被告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法庭上亲情与金钱的较量,也许是一纸判决可以分出结果,但是案件的背后,我们还是希望能通过小小的个案引导整个社会,不能把亲情当作一种物化的投资回报,进而向家人索取金钱,关于亲情,更应该是血缘情分、真诚的陪伴和承载着满满温情的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