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晋宁区人民法院办理了2起司法救助案件,向救助申请人发放司法救助金共计7万元,充分彰显了司法机关对困难群众的关怀,真正做到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传递司法温情。
其中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晋宁法院判决被执行人某公司、杨某向申请人王某赔偿90万余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赔偿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经过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承担赔偿责任,故王某向法院提起了司法救助申请。
通过实地走访,执行法官了解到申请执行人王某其自身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需要定期维护和更换上臂肌电假肢,同时家中有两个孩子需要抚养和老人需要赡养,家庭情况非常困难。晋宁法院在核实情况后决定向晋宁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司法救助,核定后,向王某发放了4万元司法救助金。
另一起案件也在实地走访调查核定后,发放了3万元司法救助金。
开展司法救助,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直接体现,不仅展现了司法的温情,还切实解决了群众的急难愁盼。下一步,晋宁法院将坚决践行“应救尽救,救贫救急”的原则,持续提升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效,让困难群众第一时间得到国家的司法救助,充分发挥国家司法救助救急解困、修复社会关系、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为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基本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