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要求鉴定。”
“我同意。”
在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原被告围绕施工工程量进行了多次极限拉扯。终于,原被告同意对实际施工量进行鉴定,通常情况下,待鉴定结果出来之后,案件便可宣判结案。
但真的会如此顺利吗?
在工程类案件中,当工程量难以确定时往往采用鉴定的方式进行评估。然而,本案特殊的是,原告施工离场后其施工工程已部分被后续工程覆盖,鉴定的时间成本、难度都很大。
同时,该案的争议点也不仅仅只是工程量的问题,双方之间还就竣备资料移交的范围存在较大争议。即使工程量最后能够通过鉴定得出,但其他争议却是无法通过鉴定得到解决的。
工程量难以鉴定,资料移交范围也始终无法明确,案件办理似乎进入了一个“死局”。“不能再拖下去了!”于是,我开始劝说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沟通,以调解的方式解决问题。但令我没想到的是,当事人此时却说了这样一句话。
“法官,你是打算‘和稀泥’吗?”
听到这话,我愣了一下。但随即反应过来,这种不被当事人理解的情况实在太多太多。我深知作为法官,不仅需要业务能力过硬,还需要通过与当事人进行深入的情理沟通,才能以更全面的方式处理纠纷。
因此,我没有回避,而是选择直面问题,详细说明了案件的进展和存在的问题。
“双方之间矛盾这么激烈,调解真的有用吗?”
在旁人看来,或许我选择了一种更难的方式,但是我的内心却有一个坚定的声音时刻在鼓励我:“我是在为矛盾的彻底化解而努力”。
经过反复多次沟通,双方当事人终于明白鉴定的高成本和高难度,以及目前情况下单一选择通过判决来解决问题的局限性。于是,双方均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当他们终于愿意面对面坐下来沟通的时候,我没想到,竟然还有更大的困难等着我们。
原本调解过程很顺利,双方当事人在我的耐心调解下,心平气和地说开了自己的想法,但因为被告属于集团的子公司,虽然子公司在法律层面上具有独立性,但由于其集团内部程序规定,被告在调解过程中需要不断请示集团审批。
一次两次三次……本应顺利进行的调解,却因为被告公司的审批制度,不断“卡壳”。原告不干了!“法官,他们太没有诚意了,这明显就是在拖时间。”
“法官,我们也是按规定办事。”
眼看双方的火苗即将“春风吹又生”,我赶紧制止双方当事人,当即决定先暂停此次调解,再想想办法。
过后,助理问我:“怎么办?还能调下去吗?”
“能!怎么不能!一定能!”我坚定的说道,其实也是在给自己鼓劲。调解本就不可一蹴而就,选择调解并不是选择一个更简单的方式,相反,调解更需要讲得清道理、解得开症结。
我没有放弃,无数次的电话沟通,无数次的耐心询问,两次庭外笔录……终于,原告就工程结算款作出了退让,被告也明确了竣备资料的移交范围,双方都作出了让步,彼此间的矛盾也彻底解决。
“法官,不好意思呀!之前那样说你。没有你的话,我都不知道要拖到什么时候……”听到当事人这么说,我轻舒了一口气,虽然办案过程确实不容易,但用心付出总算取得了理想的效果。
或许在普遍认知中,大家认为只要一纸判决生效,就能实现公平正义。但在审理过程中,会存在难以完全还原客观事实等问题,导致案件审判推进困难,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纠纷也很可能会随着时间流逝而进一步加剧。
无论是裁判还是调解亦或是定分还是止争作为一名法官我们竭尽全力采取最恰当的法律化解方式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盼!更进一步实现司法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