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发生事故后,经过修理虽可恢复使用,但日后如果车辆需要出售,事故车辆一般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价值贬损。那么,该车辆的贬值损失保险公司理赔吗?
案情回顾
陈某为某代驾平台的代驾员。2022年9月6日,在西山区环城南路某停车场内,陈某在代驾过程中操作不当撞上张某车辆,导致张某车辆受损,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某代驾平台昆明地区的经营者秦某与张某签订《赔偿协议》,约定因本次事故中原告车辆维修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和车辆折旧费由秦某负责。被告秦某在微信里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车辆折旧费为32000元,并承诺于2022年9月13日前支付给原告。后因秦某未支付折旧费,原告将陈某、秦某、某代驾平台公司和保险公司共同诉至西山法院。
法官说法
在实践中,不管是购买机动车强制保险还是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一般都会在签订保单时向投保人提示免责条款,一般情况下,对于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管是机动车强制保险还是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一般都将因修理后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列为免责事项。除非与保险公司有特别约定或者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否则事故车辆的贬值损失保险公司一般是不予赔付的。
本案中,陈某代驾的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和三者险,张某的车辆购买了车损险,保险公司已举证证明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故对于车辆贬值损失,保险公司没有赔偿责任。同时,没有证据显示陈某是从平台接单,陈某也未出庭说明情况,陈某此次代驾并非职务行为,故平台公司不承担责任。因此,原告张某的车辆贬值损失应由陈某及作出过承诺的秦某共同承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第(三)项:“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