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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钱不还逃避执行,五华法院雷霆出击促结案
  发布时间:2023-08-21 10:19:13 打印 字号: | |

近期,五华法院执行局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做出的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五华法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段某某向五华法院执行局提供财产线索,称被执行人名下商铺对外租赁。随即,五华法院执行人员组成小组前往现场核实情况,与承租人沟通了解情况,承租人称租金已于2023年5月10日交付给被执行人张某某,并向执行人员出具《收条》予以证明已支付租金人民币65000元整,并有被执行人张某某签字确认。

综合上述情况,被执行人张某某具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能力,却未主动履行义务亦未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执行人员通过承租人取得张某某联系方式并与其取得联系,督促张某某将所收取租金交至法院账户,但张某某却称其无履行能力,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人员向张某某明理释法,告诫其若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张某某依然不听劝解,一意孤行,将执行人员的电话挂断、拉黑。

为保障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执行人员现场研判、电话请示汇报,张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有《收条》证明其有履行义务的能力,事实清楚,被执行人张某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五华法院依法移交公安机关侦查查处。随即,派出所民警传唤被执行人张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被执行人张某某在接到派出所传唤后,于当日下午委托其家属到庭(被执行人张某某因身体原因住院治疗无法到庭)。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5439元,在执行过程中,五华法院扣划了张某某在普吉街道办事处的分红款14000元并发还段某某,未受偿人民币91439元。经过双方到庭协商,申请执行人段某某表示,只需被执行人张某某再偿付26000元,剩余未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双方对此达成一致,以现金方式现场交割,申请人段某某清点款项后向五华法院提交结案确认书,至此该案执行完毕。

在此,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正告各被执行人:守法光荣,失信可耻。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挑战法律权威。请主动与执行法官或申请执行人联系,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任何逃避执行的行为都逃不过法律的制裁,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或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

法官说法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五华法院
责任编辑:尹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