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去世后其遗留的债务该如何处理?近日,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债权人状告债务人家属要求赔偿债务,家属则称已放弃遗产继承,不应承担相应债务,最终法院如何判决?一起来看。
案情回顾
王某为了填补投资亏空、缓解资金压力,2022年11月1日,向同事陈某借款20余万元,《借条》中约定了利息和还款时间。2023年某日王某在家中自杀,于是陈某多次找到王某的家人协商还款事宜,但均被拒绝。陈某遂向西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的妻子、儿子和父母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借款本金和利息共计20余万元。
庭审中,王某的妻子和儿子书面声明放弃继承,表示王某离世后遗产尚未进行分割,对于王某生前向陈某借款的事实并不知情,王某留下的遗书中已经详细说明所欠债务都属于个人债务,所以无需再承担王某的债务。
法官说法
经西山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相关证据可证实王某与陈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生效,王某应当向陈某履行还款义务。虽然现在王某已死亡,但是债务并不会因此消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王某的继承人应当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因此,王某的妻子和儿子可以不承担偿还责任,王某的其他继承人应当在遗产范围内对陈某承担还款责任。但考虑到王某的妻子和儿子作为实际遗产使用人,故判令在处理遗产时,王某的妻子和儿子应当积极协助陈某进行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