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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甸法院:诈骗触刑律,爱财须合法
  发布时间:2023-08-17 15:56:55 打印 字号: | |

近日,寻甸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结了两件合同诈骗罪案件。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富与被告人杨某华分别于2013年通过公开招标成为甸沙中心学校食堂猪肉供应商,自2013年至2021年间为该校食堂供应猪肉;

二被告到税务部门领取发票期间,工作人员已明确告知其猪肉为免税产品,但二被告隐瞒猪肉属免税产品无需缴税的真相,向学校提出开发票需要支付税率税费的要求,且后期以猪肉价格上涨为由要求上涨税率至4.7%。

2013年至2021年期间,甸沙中心学校支付给被告人杨某富税款共计189180.56元,支付给被告人杨某华税款共计190628.88元。经寻甸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犯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

本案在打击诈骗犯罪的同时,也侧面反映出学校自我监管缺位。下一步,寻甸法院刑事审判庭将对甸沙中心学校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该校加强对财务人员的管理培训,督促相关人员提升法律素养,深入学习业内知识,从源头处防范、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来源:寻甸法院
责任编辑:尹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