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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生态日】五华法院:撒下渔网,自陷法网
  发布时间:2023-08-15 11:11:39 打印 字号: | |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发展和保护协同共生是我们发展的新路径。作为云南的老百姓,碧波万顷的滇池一直被人们美赞为“高原明珠”,也被昆明人亲切地称呼为昆明的母亲湖。但总有些不能自制的破坏者,为满足自己的一点私利,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从而导致犯罪。

案情回顾

2023年1月9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在昆明市晋宁区太史村旁的滇池内,使用定制的刺网进行捕捞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当场查获捕捞的银鱼2.95公斤(经认定,价值221元)。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渔业行政执法处认定:查获的银鱼均为太湖新银鱼,用于捕捞的渔网两张均为刺网,属于云南省长江流域禁捕水域禁止使用的渔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其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自愿修复生态环境,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诉讼请求:经专家评估,赵某某应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费用1000元。请判令被告赵某某承担生态损害赔偿金1000元。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辩解及辩护意见,且自愿认罪认罚,对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无异议,愿意赔偿相应款项。

法院审理

五华法院经审理后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赵某某处扣押渔网二张。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期、禁捕区滇池水域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赵某某的非法捕捞行为致使生态环境遭受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公益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且有相应的证据材料予以佐证,予以支持。

关于辩护人所提对其减轻或者免除损害赔偿金的意见,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其余合理辩护意见符合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与被告人赵某某的罪责相符予以采纳。

综上,为保护国家环境资源,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表现及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二、作案工具渔网二张依法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

三、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赵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原告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1000元并用于生态环境修复补偿。

该判决已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法条释义: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即违反渔业法以及其他保护水产资源的法律、法规,在某些重要鱼、虾、贝类产卵场、越冬场,幼体索饵场、洄游通道及生长繁殖场所等被划定为禁止全部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的一定区域,使用超过国家按照不同的捕捞对象所分别规定的最小网眼尺寸的网,使用严重损害水产资源正常繁殖和生长的方法,如炸鱼、毒鱼、电鱼、使用鱼鹰等,非法捕捞水产品等行为。

对于禁止捕捞的方法有:

1.电鱼:使用电力击杀或击晕渔获物进行捕捞。

2.炸鱼:使用爆炸品爆破产生的冲击波击杀或击晕渔获物进行捕捞。

3.毒鱼: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毒杀或毒晕渔获物进行捕捞。

4.灯光诱捕:利用鱼类的趋光习性,用灯光诱集后进行捕捞。

5.可视锚鱼:利用水下视频监控设备捕或钓的方式进行捕捞。

6.探鱼设备:利用视频、声呐等方式探测鱼类位置进行捕捞。

保护好滇池,就是保护我们云南人的金山银山。目前,根据相关规定,滇池及其相关水域已经被禁止非法捕捞,禁渔期为十年。希望广大群众不要以身试法,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导致受到刑事处罚,后悔莫及。

 
来源:五华法院
责任编辑:尹润云